太阳集团城网站2017主页章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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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治理机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促进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逐步建立现代学院制度,全面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和第一师阿拉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方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太阳集团城网站2017主页。

英文名:Tarim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域名: 

学院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管理隶属第一师党委,业务上由第一师教育局进行指导。学院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 学院建设内涵:

校训:博学笃行。(暂定)

校风:诚信、和谐、勤奋、创新(暂定)

教风: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暂定)

学风:知行合一,手脑并用。(暂定)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暂定)

办学宗旨:“学生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同”定为学院办学宗旨。(暂定)

办学理念:以市场为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暂定)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暂定)

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它类型教育,同时兼顾职业岗位培训。

办学形式: 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办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岗位培训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要求或与企业协商确定。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到2029年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达到800010000人次。

第六条 校徽和含义:待定

第七条 校歌为:待定 

第八条 学科门类/专业种类:主要围绕纺织服装类、装备制造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教育与艺术等类别开设相关专业。

专业新增和调整原则:根据兵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适时进行专业新增和调整。

专业新增和调整程序:系、部负责组织论证,填报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教务处初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签发→报兵团教育局审批→教育部公布新增专业→招生。

第九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新疆太阳集团城网站2017主页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学院自身资源设置专业,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招生;

(三)制订选择性发展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及其它证明;

(四)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编制年度预算,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活动,与企业事业组织、行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组织;

(七)依法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院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为实习生提供合适实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八)建立学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九)承担应由学院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与考核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协调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根据学院办学及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专项投入。

(三)鼓励学院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对学院建设发展以及校办产业实行鼓励和扶持及优惠政策。

(六)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或到企业参与技术革新、锻炼;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院章程及学院管理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聘约,完成工作职责;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主动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专业教师专业技能要与行业发展需求同步,执行并鼓励学院关于在寒、暑假选送部分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学习的制度。

(七)终身学习,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投身学院各项改革;积极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努力达到“双师型”教师标准;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职业教育的现代化需要。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按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学习的学生为本校学籍学生;

(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学院资源;

(四)参与学院、班级管理,评议学院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依据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遵守《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公约》,遵守学院章程、学院管理制度;

(二)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就业有优势,创业有素质,创新有基础,发展有潜力”的发展目标;

(三)关心学院、班级,友爱同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院形象,用实际行动为学院增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诚信地参加各类学业考试;

(五)积极参与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承担在学生自治组织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任命。党委书记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党委会是最高决策机构;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院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院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学院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副院长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组织部考察,师市党委任命。副院长对学院党委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制度和决策需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遵照大会选举办法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教职工提案,配合学院党政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督促学院行政对教职工重要提案的解决和处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负责对学院退休教职工协会(简称“退教协)工作的指导,协助学院对退教协重大事项的处理,关心退休教职工学习和生活,支持退教协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家长委员会,下设系家长委员会。学院家长委员会由各系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发挥联系学院和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办好家长学院,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院管理、学区管理、教育教学等学院重要活动,学院相关学生学习、生活等重大事项,实行家长代表听证制度,并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学院定期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法人: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院院长为新疆太阳集团城网站2017主页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新疆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组织讨论审定、修订学院章程草案。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必要时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新疆太阳集团城网站2017主页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一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组织拟订内部津贴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一)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院党委书记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院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院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节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

()受理学术争议。

()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节 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院内学生工作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生工作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及学生的特点,统筹研究和审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审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案。

()审议给予学生开除、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审议和决定学生重大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组织召开每学年学生代表大会。

()根据学院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学风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听取、收集各系和相关部门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加强学生管理,督促、检查全院学生工作,协调各部门与学生工作方面的关系。

()研究、讨论和制定有关学生的奖惩、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条例及其他有关学生工作的制度,并组织人员对《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讨论解决学生突发事件以及学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件和重要问题。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执行。

()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院工会委员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院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节 学院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学院设院长、副院长。

第四十六条  部门及机构设置

(一)党群部门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关工委)、团委。

(二)行政机构

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企合作处)、发展规划处(高教所)、督导办公室(质保处)、学生工作处(学工部)、招生就业办公室、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人武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

(三)教育教学及辅助机构

机电工程系、汽车工程系、教育艺术系、现代纺织系、商贸物流系、思想政治部、公共基础课程部、继续教育中心、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图书馆。

各系设系书记、系主任、系秘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怎样培养人,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十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探索中高职教育衔接的新途径;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打造校园文化育人新特色。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系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效绩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鼓励各系与企业共建 “学习工作站”,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六十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六十二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院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寻求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教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崇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水系文化特色品牌。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七十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工程”,依托“校企合作理事会”和“专业理事会”架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办学经费来源:

()师市财政拨款;

()上级主管部门投入;

()学院事业收入;

()学院经营收入;

()社会捐资。

第七十三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实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人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不受侵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杜绝非法占用、挪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院办产业所得收益按规定补充办学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院办产业要实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章 附  则

 

七十八  学院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学院依法办学,有章可循,依制度、按程序行事。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第一师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党委会通过,并经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